印刷文件鉴定
包括依据印刷方式鉴定标准判断检材是何种印刷方式印制形成,如制版印刷中的凹、凸、平、孔版印刷等,现代办公机具印刷中的复印、打印、传真等;依据印刷机具种类鉴定标准判断检材是何种机具印制形成;依据印刷机具或印版同一性鉴定标准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是否同一机具或同一印版印制形成等。
印刷文件种类鉴定的鉴定意见分为确定性意见、非确定性意见和无法判断三类五种:
a) 肯定某(同)种类; b) 否定某(同)种类; c) 倾向肯定某(同)种类; d) 倾向否定某(同)种类; e) 无法判断。 若有比对样本,应根据鉴定要求对检材与样本之间的印刷种类的异同出具相应的鉴定意见。
印刷文件鉴定所需时间因多种因素而异,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相关实践,具体如下:
基本时间框架
一般情况:通常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比如一些仅需通过常规宏观检验、简单显微检验等方法,对印刷文件的印刷方式、是否为同一印刷机具印刷等进行鉴定的普通案件,能在这个时间内完成。
延长情况:若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如需要对印刷文件的油墨成分进行多种仪器检测分析,或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像对大量印刷文件进行页次关系鉴定等,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即总时间可能达到六十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
特别复杂案件:对于涉及多种复杂技术问题、存在大量需鉴定的印刷文件且案情错综复杂的案件,鉴定时间可能会进一步延长,例如一些大型商业造假案件中,涉及众多不同类型的印刷文件,需要综合运用多种鉴定方法和大量仪器设备进行全面鉴定。
补充材料情况:在鉴定过程中,如果需要补充或重新提取鉴定材料,这部分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若因当事人原因未能及时提供鉴定材料,可能会导致鉴定时间延误。
其他影响因素
鉴定机构效率:不同鉴定机构的工作效率有差异,人员配置、设备程度、业务量等不同,实际完成时间也会有所不同。一些大型鉴定机构,设备、人员且经验丰富,可能在相同情况下比小型机构用时更短。
约定时间: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时间出具鉴定报告,如双方根据案件紧急程度等情况,协商确定一个更短或更长的时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