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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物证与一般书证不同,它是以文件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书面材料,文件的物质属性主要包括文件的存在方式、文件的外部形态以及文件的特征特性等。而书证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作为书证的文件使用时一般不需要检验,只须对其内容进行调查研究,确定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只有在对书证物质属性发生怀疑或是书证内容无法辩认时才需要对其进行技术鉴定,如怀疑其被篡改伪造或是文字内容模糊不清时。这时该书证就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书证了,它同时也具有了物证的属性。作为物证的文件大多也具有书证的性质,如反动标语、反动传单以及被篡改伪造的票据等, 其内容所能说明的属于书证,其物质特性证明的则属于物证。而文件检验技术检验鉴定的只是其物质属性的哪一部分,属于书证的哪部分内容不应涉及。对于物证的文件一般都要运用的知识或一定的技术手段进行检验鉴定,以达到以文件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笔迹鉴定是指通过对一个人的笔迹进行分析和比对,来确定该人是否是某个文件或签名的作者。笔迹鉴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收集样本:收集被鉴定人的多个笔迹样本,包括手写文本、签名等。
2. 特征分析:对样本进行特征分析,包括字母形状、线条粗细、字母间距、笔画顺序等方面的特征。
3. 比对鉴定:将被鉴定人的笔迹样本与目标文件或签名进行对比鉴定,判断是否存在相似的特征。
4. 统计分析:通过统计学方法对比对结果进行分析,评估鉴定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需要注意的是,笔迹鉴定并非准确,鉴定结果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误差。因此,在法律诉讼等重要场合,一般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和意见来综合评估。
笔迹鉴定影响因素: 每个人的书写习惯一经形成就很难更改,笔画、笔锋、力道都可以体现出每一个人的特质。因此在民事诉讼中经常要对笔迹的同一性进行鉴定,但不是所有的笔迹鉴定都能给出具体结论。 日常生活中,一个人的书写习惯会随着年龄增长、身体状况、形成条件、心理原因等发生变化,故在委托笔迹鉴定时,常常因样本条件不充足导致笔迹鉴定无法给出同一性或否定性结论,这给鉴定增加了一定的难度。